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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两不变、一稳定”,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转载 2019/11/29 14:58: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农视网 作者: 1149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意见》发布会。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吴宏耀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介绍:


土地关系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为解决吃饭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


11月26日,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了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方向,明确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是一个既管当前又管长远、“一不动百不摇”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给农民吃下“定心丸”,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



我国改革开放是从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是从土地承包开始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四十多年来,我们有两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创新,第一次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第二次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两次创新始终都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长期稳定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这次《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


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个“长久不变”;


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这是一个“长久不变”。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十九大提出,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这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也是具体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意见》要求,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新一轮延包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现场记者提问摘选如下:

农视网记者现场提问视频↓↓↓


Q:

农视网记者: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目前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是否会影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A:

吴宏耀:

我们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但刚才韩长赋部长也说了,到2023年要进入二轮承包到期,高峰是在2026年到2028年。这就意味着,从现在流转土地到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可能不到十年时间,有些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以后要长期投资农业,所以他们会有一些担心,到期以后怎么办?这次《意见》里给出了一些办法,《意见》规定了延包的原则和办法,这次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以后要延包,强调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让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这一方面给承包户一颗“定心丸”,同时给土地的受让方,也就是新型经营主体也吃下了“定心丸”,到期以后农户可以延包,经营主体可以再签续订合同,可以延期流转土地。这是一个途径。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也给出了一些方案。法律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按照法律规定,投资主体对农业的长期投资,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所以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并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协商确定二轮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具体条款。这在法律上给了保障。


我们在调研中也看到,很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合同中都约定,在承包到期后,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继续由新型经营主体,也就是原来的主体经营,较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从政策上、法律上都给出了办法,这方面的障碍可以消除。所以长时间流转农民的土地搞经营活动,对农业长期投资有一个比较稳定、可预期的效果,所以这方面的政策是有的,法律也是有规定的。



Q:

经济日报记者:


这些年,很多农民进城落户,请问这些进城农民的承包地应该如何处置?

A:

韩长赋: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全国现在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大约是2.88亿,其中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所以有的村里的房子闲着,存在“空心村”现象。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城里落户了,但是多数过年过节时还回村里。总的来讲,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户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


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怎么处置?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总的讲,我们在土地问题上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着急,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我们在土地问题上,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一方面可以引导他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将承包地转让或者退还集体,前提是自愿有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他自愿,可以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当然要依法,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在集体成员内转让他的承包权。他不愿意,就要保留承包权,允许他通过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的方式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意见》也有明确的政策。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能长期撂荒,这是不可以的。


在此我想再强调一下,对进城农户是否放弃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


Q:

中国新闻社记者:


《意见》提到要落实好长久不变就要做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中央从2014年提出要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请问这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这次发的证到时候还有效吗?

A:

韩长赋:

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就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吃“定心丸”,同时把土地承包的情况进一步搞清楚。这项工作,在2014年以前就开始试点,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从2014年开始全面推开。到2018年底,这项确权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今年是开始“回头看”,因为这项工作非常具体,工作也非常浩繁。


通过确权登记,全国累计精准测量了11亿个地块,我们是15亿多亩承包地,有11亿地块,很多地方土地单块面积还是不大的。清理了2亿多农户的档案资料,可以说通过这次确权登记摸清了家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不明等问题。这项工作在确权登记基础上,进行颁证,叫“确实权、颁铁证”,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也包括承包的地块,进一步搞明白、搞清楚,而且这个确权登记是好几次公开,要在村里公开,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要登记、录入。这项工作各方反映成效是显著的,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农民拿到了证书,他对自己的承包地就放心、就踏实,他就可以放心地流转他的土地经营权,他也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


这项工作实际上为将要开展的第二轮到期后的新一轮延包打下了扎实基础。所以这次中央《意见》明确要求,在延包工作中要以这一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您刚才说到,证书颁发了以后到下一轮承包还有没有效?我可以明确回答,是有效的。《意见》讲得已经很清楚,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到延包时再做统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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