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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涤黑恶不留死角
不获全胜绝不收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市公安局党委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打开路、重拳出击
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力侦办
周某波、周某龙等33人涉黑社组织被摧毁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近日
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周某波、周某龙等33人涉黑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龙、周某波合伙成立公司、企业,以经营房地产、砂石、矿山等行业为掩护,非法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波则网罗被告人罗某、张某财、梁某薪、郭某华、蓝某、谢某全和王某德(另案处理)等 “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打杀杀博取恶名,树立“权威”,并将上述人员安排进自己与周某龙经营的公司、企业,非法成立矿山行业护矿队、砂石经销部稽查队、生猪屠宰行业市场巡查队,以暴力方式为公司、企业的经营提供庇护,逐渐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多达205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人民币7928.5992万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赣县区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无论隐藏的有多深
只要涉黑涉恶
赣州公安绝不放过
对于该涉黑组织的相关罪名
赣州警方“以案释法”
↓↓↓
一、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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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出品:市公安局宣传处 编辑:张飞君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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