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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偷26个电瓶?赣州这两“电瓶大盗”栽了!

转载 2020/07/02 09:22:5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客家新闻网 作者:客家新闻网 314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骑着我心爱的小电动

它永远不会堵车……”

电动车既方便快捷,又低碳环保

成为很多人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

然而,有人却打起了它歪主意

趁着夜深人静、月黑风高

  在兴国县城连偷26个电动车电瓶  



案例回顾

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周某、林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兴国县潋江镇中心某小区,将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价值600元)、被害人方某电动车上的6个电瓶(价值702元)盗走。得手后周某、林某又于凌晨2时许,来到兴国县某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陈某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价值525元)盗走。仅一个多小时,周某、林某共盗窃16个电瓶,价值1827元。

尝到了甜头的周某、林某在4天后再次作案,于2019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来到兴国县潋江镇城北街,将被害人付某电动车上的4个电瓶(价值480元)、被害人夏某电动车上的6个电瓶(价值450元)盗走。

两个晚上,周某、林某共盗窃26个电瓶,价值2757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林、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周某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周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林某退赔被害人刘某600元、方某702元、陈某525元、付某480元、夏某4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相对于整辆电动车来说,电瓶小且值钱,成了小偷们眼中的“香饽饽”。大家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尽量把电动车停放在“天网”监控探头附近或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开好防盗报警器,如果发现可疑人员撬盗电动车电瓶或者车上装载来历不明的电瓶,应及时报警。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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