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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一男子欠债219万元,多次耍赖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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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08/08 14:53:1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讯信丰
作者:微讯信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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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以被告人蓝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蓝某龙因与吕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信丰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14日法院判决蓝某龙归还吕某本金及利息款219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蓝某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吕某遂向信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多次向蓝某龙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蓝某龙拒不接收相关文书,更是通过瞒报资产、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2018年10月,蓝某龙先后将其位于深圳市的两套公寓以总价166.6万元出售给张某,并将该卖房款私自处理,不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期间,还因担心自己的银行卡会被法院冻结,蓝某龙用吕某花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户归其使用,并将28.5万元卖房款从自己银行账户转账到吕某花的银行账户内进行处理。另外,被告人蓝某龙在执行期间还将打进自己银行账户的14万元工程款私自处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9年3月1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人蓝某龙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但在执行拘留前接受法院询问时,蓝某龙仍不如实报告财产,在拘留执行完毕后,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蓝某龙仍将打入吕某花账户的9笔工程款计15.895万元私自处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龙明知其有生效判决在法院执行,却故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其仍将收取的工程款转移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蓝某龙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龙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无悔罪认罚的具体表现,不适用认罪认罚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作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必将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