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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五人网上出售微信号,非法获利43万被公诉

转载 2020/08/19 09:35: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信丰检察之窗 作者:信丰检察之窗 181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古某某、陈某、叶某三人商定各出资一万元,租用办公场所并购买办公用品,成立某某网络科技”工作室,由古某某负责微信号的来源,陈某负责日常管理,叶某负责销售和账目记录,先后聘用了被告人周某、徐某等人为员工,开展在互联网上出售微信号的经营业务。周某、徐某人以某某网络科技”的名义,在QQ群、微信群、贴吧等平台发布出售微信号的广告,招揽联系客户,按照微信号的注册年份、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朋友圈、是否绑定银行卡、是否带账单进行划分,包含内容越多售价越高。截止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古某某累计向140余名客户销售实名注册微信账号1万5千余个,非法获利43万余元某某网络科技”工作室累计出售实名注册微信号1千6百余个,非法获利4万余元,周某、徐某按照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的方式从某某网络科技”工作室获取报酬,其中周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9千余元。


日前,被告人古某某、陈某、叶某、周某、徐某等5人被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检察官温馨提示

随着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的出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越来越简单易行,但与此同时,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也成为犯罪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载体,因此出售实名认证微信号的犯罪也随之产生,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大量窃取并非法使用。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利用微信进行交流时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不要向他人非法出售自己的和获得的他人微信个人信息。我国刑法规定,出售公民特定个人信息达到特定条数,或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触法。


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二)……;(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温馨提示

尊敬的信丰县父老乡亲:

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满意度测评

正在进行

如果您的固定电话或手机接到全省测评电话

“0791-12340、0791-86312345”

请您积极支持配合,耐心接听,不要中途挂断,回答电话提问时

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评价!

最后,记得在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中给予信丰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非常满意的评价哦!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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