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上图为问政江西网截图
事情原委
近日,信丰一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反映称:自己家位于信丰县嘉定镇碧水蓝天后面的游洲张家,房屋一开始评估过但是之后没有任何人员找我们谈关于房子的拆迁问题。就在8月10日拆迁人员对房子进行了拆除,在这之前没有任何人员通知也没有任何人找我们签署拆迁协议和赔偿协议,当天我们都不在家的情况下进行的?
我们一直等着他们来找我们协商处理问题 但是没有一个人出面处理而就在8月13日他们还动手打了我哥还把他手机摔了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还是妨碍拆房子。试问坐在那里妨碍什么了,在我们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拆我们维护自己的东西不应该吗? 这个必须给我们一个说法和处理结果, 不然我们就走法律程序,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这2条我们都没有签署凭什么就强制拆呢 他们是否已经违反这2条呢!他们难道不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吗?不应该对我们有相应的赔付吗?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调查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反映人反映的坐落于嘉定镇游洲村中的建筑位于信丰县2020城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征收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建筑走访调查,经核实,该建筑系未取得任何批建手续而建设的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嘉定镇城区执法监察中队依法履行职责,对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
综上,嘉定镇城区执法监察中队对该建筑的拆除行为系依法对违法建筑的履职行为,当事人要求的对建筑予以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
信丰县城南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自定义html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