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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 信丰中心城区犬类管理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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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11/21 09:32: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信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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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中心城区
犬类管理通告(试行)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信丰县犬只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不在本通告范畴。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三)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一)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收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査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大型经营性场所是否有设立犬类禁入标志,是否有安排专人负责对携犬只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制止。(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七)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各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第五条各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劝阻,责令整改;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一、《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信丰融媒体中心